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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古董卖给乙,乙付款后即死去,甲也未能找到乙的继承人接收,遂不得不将古董交公证机构提存。古董

2020年09月08日14:5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古董卖给乙,乙付款后即死去,甲也未能找到乙的继承人接收,遂不得不将古董交公证机构提存。古董在地震中灭失。乙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甲退款?

北京律师答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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