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能申请法院撤销吗?
问
我的朋友小李是杂货店老板赵某的雇员。不久前,小李在为赵某搬东西的过程中摔伤导致胳膊骨折,双方随后签订协议约定:赵某除支付手术费外,还向小李支付其手术后3个月的生活保障费3600元,若小李在3个月后还不能工作,赵某再给付他一个月的生活费1200元,此后小李的一切使与赵某无关。协议签订前后,赵某共向小李支付了4100元钱款。但因病情始终不见好转,小李后来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造外力作用致右肘骨折,关节活动障碍”,被评定为10级伤残,建议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进行固定拆除且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至此,小李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已达4.4万余元。小李如今感到十分困惑——他的损失远远超过之前与赵某签订赔偿协议时的预料,他不知道自己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协议。请问:小李能中请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责令赵某赔偿他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各项损失吗?(读者董玉添)
北京律师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李是赵先生的雇员,两者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因此不能走工伤途径解决,所以雇主赵某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双方都不存在明显的过错,针对这个事件就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雇主赵某承担一半的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申,当初赵某只给付了4100元,而小李在后续的治疗中各项费用共计4.4万元,说明小李当初与赵某所签协议的赔偿金额不足弥补其自身的损失,故该协议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曰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的撤销权应在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如果小李能确定自己受损失的时间尚不足一年,即可请求法院撤销前述显失公平的协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还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小李和赵某之前签的协议被法院宣告撤消后,该协议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小李由此主张所有的损失也就有理有据了,他可以要求雇主赵某按他实际的损失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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