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
问
我于两年前应聘于本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不久前,我因薪酬待遇问题同该企业发生纠纷,于是我依据《合同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岂料法院却以此案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为由,裁定驳回了我提出的诉讼请求。请问:具有一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吗?(读者刘建国)
北京律师答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协议并不仅仅限于债权债务合同与协议,有些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的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不能依照《合同法》予以调整,必须依照《劳动法》加以调整,可见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二是行政合同,也就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依法与相对人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是一种政府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以也不适用《合同法》调整,而适用行政法调整。其二是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同样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调整。因此,你可以依照《劳动法》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若不服,则可请求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就不会再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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