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的免责申明有效吗?
问
我将爱车停在本市的一个收费停车场后,缴纳了20元停车费并索要了发票。但当我办完事回来时,却发现爱车不见了,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说,该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的免责中明,因此他们不应担责。请问:停车场贴出这类免责中明后,真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吗?(读者韩德建)
北京律师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就属于这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该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无效。依照这些法规,停车场收取了你的保管费,你和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就已成立,停车场的免责申明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你的爱车因停车场的保管不善而丢失,停车场并不能因为贴有免责申明而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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