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重庆江北公司法律事务推荐律师:袁能贵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公司法人签字未盖章合同的有效性
重庆律师: 1、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更多]
公司印章不盖合同有效吗
重庆律师: 签合同不是盖公司章才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