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生后立案管辖的法律规定
问
咨询一个问题,我是P市居民,在N市做母婴护理工作。今年7月初,我在N市一个自称阿饶的孕妇家中与其商谈为她做“月嫂”的事情时,被阿饶以“合伙开一家政公司”为名骗走了我4.3万元,这笔钱是我回原籍P市从银行汇到N市阿饶账户的,现在阿饶已经失联,发现被骗后,我向N市阿饶住所地的派出所报案,却被告知要回P市报案,我不解,N市阿饶住所地的派出所如果接受我的报案,不是可以更加方便破案吗?在这个报案管辖问题上,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律师答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你在P市将钱汇给阿饶,P市即为诈骗行为发生地,一般应向P市公安机关报案。但考虑到阿饶住在N市,她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地点也在N市,由N市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更有利于破案,这样,你可向P市的公安机关报案后说明情况,请求他们将案件移送N市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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