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问
咨询一个问题。我亲戚的孩子因为在一起治安案件当中被人打伤,现在已经在走司法程序准备申请赔偿,但是在伤情鉴定的程序手续上遇到一些问题,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个方面有些什么具体规定。
北京律师答
这方面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法医鉴定主要是受理公、检、法委托的鉴定。县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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