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被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问
彭某、吴某商议去砸货车玻璃,盗窃车内钱财。两人来到工业城附近,窃取停在一饭店门口的一辆大货车内的财物人民币2000元。两人因该盗窃行为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后因该起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两人遂于同年被释放。请问:彭某与吴某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超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陕西 刘露
北京律师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彭某、吴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且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性质应属行政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主要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过错,若无过错,应属合法超期羁押,若有过错,则属违法超期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彭某与吴某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被超期羁押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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