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主对已出卖但未过户车辆致人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贵任?
问
2009年10月5日,张三将其机动车出卖给李四,约定当场交付,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10月7日,李四驾驶该机动车将王五撞成重伤,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问张三应否就李四造成王五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答
张三将机动车出卖给李四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是该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人,李四是该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和王五的实际侵权人,二人均应当就该机动车造成王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五既可向张三、也可向李四主张权利。本案中由于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王五可以将张三作为机动车车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张三不得对抗王五要求,且当全额赔偿。但由于该车辆已经实际出卖给李四,李四是实际损害的责任人,张三可以在赔偿王五后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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