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师:
1、相关条例
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
2、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河南焦作工程建筑律师:郭鸿洋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建筑工程款包含的内容
河南律师: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以下方面: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更多]
建筑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有几种
河南律师: 1、 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2、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 3、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4、以房屋抵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4000 110 148或咨询 河南焦作工程建筑律师:郭鸿洋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