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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签订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2020年09月08日17:4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律师:  

    要看这个补充协议的本质,是不是补充协议。如果是,则不需要。《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

    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

    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简言之,如果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那等于是重新签订合同,那就应当重新招投标。否则,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对主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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