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问
彭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高三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了体育特长生联考,考点设在另一所学校。在跳远项目时,彭某因意外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二十多天,花费医疗费共计两万多元。出院后,彭某要求学校进行赔偿。请问,彭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山西 田甜
北京律师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彭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已有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同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到达学校后,学校在特定的区域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校外考点作为学校组织考试选定的地点,属于学校教育的延伸,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对学生仍负有管理职责。但彭某受伤属于运动意外,并不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彭某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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