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的启动,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而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行政诉讼协调其实质和民事诉讼调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行政诉讼协调程序的启动,也应建立当事人申请启动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模式并存的模式,但应以当事人(原告)申请启动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法院依职权启动时,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同意协调的则不能启动协调程序,而应直接审理后作出裁判。
笔者之所以建议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启动协调程序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的协调程序启动模式,原因在于:一是行政诉讼的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利害关系人,其之所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一般是私权利受到行政权的侵害而寻求司法权的救济。它是一种弱者向强者提出的挑战。如果法院在不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动辄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或者依被告行政机关的申请启动协调程序,就会给人以一种“官官相护”的感觉,不利于政府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二是建立在原告申请或者是在征求了原告意见基础上启动协调程序,充分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公权力的过错也易于得到私权利的谅解,容易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三是单一的原告申请或者单一的法院依职权启动,都不能充分发挥协调制度的积极作用。单一的原告申请,协调程序的启动只能限制于原告的意志,原告基于不懂法或者其他原因不提出申请,就有可能使原本可以协调以软性方式结案的案件走上刚性判决的道路,而单一的法院依职权启动则有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嫌疑。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启动模式应采取原告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双轨式模式,并且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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