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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找谁赔偿?

2020年09月09日15:2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找谁赔偿?

我雇请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刘某为我的旧厂房维修屋顶,口头约定了工钱按天结算。2016年10月12日,刘某在维修屋顶未穿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不慎从房屋顶上掉下摔伤。事故发生之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42593.6元,出院后评定为伤残七级。出院后,刘某来找我要求赔偿。请问:我对刘某的医药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南 王洋

北京律师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为您维修旧厂房屋顶,你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某作为成年人,且取得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进行高空作业,应当能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但其未按高空作业的操作规范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导致从高处跌落的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如您在刘某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要根据您在刘某受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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