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摔伤纠纷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问
四川省的老刘是一家私立幼儿园的园长,2012年12月份,幼儿园的小朋友圆圆在游戏时,将另一个小朋友芳芳推下滑梯,导致芳芳摔伤,造成芳芳右腿小腿骨折。老刘马上将芳芳送到医院救治,并及时联系了家长,芳芳住院治疗共花费四千余元,芳芳的家长主张治疗费应由幼儿园承担,老刘则认为圆圆的家长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应该全部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引发纠纷,找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请问,这起纠纷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纠纷中的圆圆和芳芳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纠纷中,圆圆将另一个小朋友芳芳推下滑梯,造成芳芳右腿小腿骨折,圆圆的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圆圆和芳芳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到相应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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