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到损失能否要求受益人补偿?
问
一天夜晚,李明宇(化名)在回家途中看见王亮(化名)正在抢夺女青年刘玲玲(化名)的财物,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王亮的殴打,打斗中下腹被王亮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李明宇为此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案发后,王亮被抓捕归案,经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支付了李明宇医药费等费用3万元,赔偿费1万元(已执行完毕)。事后,李明宇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受益人刘玲玲因此避免了损失,所以也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要求刘玲玲赔偿2万元,对此,刘玲玲予以拒绝,两人为此产生纠纷,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见义勇为受到损失能否要求受益人补偿?
北京律师答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本纠纷中,侵权人王亮已支付李明宇医药费3万元、赔偿费l万元,并且已经执行完毕。这说明李明宇受到的侵害有侵权人,同时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李明宇要求刘玲玲再给予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因此,李明宇无权要求刘玲玲对他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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