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在小区内张贴含有业主个人信息的判决书,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问
2013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某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小区业主王明亮(化名)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明亮在规定期限内给付该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2000元以及滞纳金1000元。判决生效且自动履行期满后,王明亮并未履行该判决。物业公司几次与王明亮联系,要求他履行判决,王明亮均未理睬。2014年4月,王明亮在小区散步时偶然发现上述判决书被物业公司张贴在小区内多处公告栏中,判决书中自己的姓名、年静、住址、籍贯等个人信息一览无余。王明亮又急又气,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公开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自己精神压抑痛苦,并前往医院就诊,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张贴判决书是为了催缴物业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王明亮携带医院就诊证明、门诊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票据等,找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调委会,请求主持公道,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撤除张贴的判决书并赔偿损失。请问:物业公司张贴含有小王个人信息判决书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北京律师答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若干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及隐私权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就本纠纷而言,判决书中王明亮的姓名、年龄等信息及双方间物业服务纠纷情况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已经暴露于法庭之上,并可为参加旁听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判决书所载的个人信息及双方的纠纷情况尚不具有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另外,王明亮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且经法院判决后仍不交纳,其行为显属不当。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系催交物业费,事出有因,且仅在小区内公告栏处张贴,影响范围有限,并未对王明亮有侮辱、诽谤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综上,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业主王明亮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也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的行为对业主王明亮的生活造成一定困扰,有欠妥当,其应当依法催交物业费,加强与业主王明亮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该纠纷经调解,物业公司主动撤除张贴的判决书,王明亮承诺尽快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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