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动物园游玩时被动物咬伤,动物园是否及如何承担责任?
问
2014年4月,阳阳与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阳阳穿过笼舍外设直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阳阳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自行带阳阳到医院医治并报警。阳阳右手中指被咬断,需要安装假肢,经专家会诊,需在18岁前每两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四年更换一次。经专业机构鉴定:阳阳因故致右手部损伤,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阳阳的父亲认为动物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索要赔偿20余万元。但动物园方认为制定详细游园规则、履行警示提示义务、也设直了护栏,阳阳擅自翻越护栏造成损伤主要是因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找到调委会。请问,动物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北京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纠纷中,上海动物园是否应对阳阳身体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须视其是否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而定。如果伤害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则其应当承担责任。调解员经调查认为,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护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伤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进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造成损害。本纠纷中,动物园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米的安全距离,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钻入。动物园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因此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阳阳及其法定监护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对于阳阳的父母来说,事发时阳阳仅4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其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也是阳阳受伤的重要原因。为此,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承担一半责任,动物园赔偿阳阳各种费用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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