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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工程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可否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09月09日16:0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农村建房工程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可否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5月安徽省安庆市农民张明亮(化名)为了给儿子建结婚用房,找到同村的李平(化名),口头约定由李平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该房的建设施工。李平长期从事农村房屋的建设承包工作,并注册有一个公司,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在当地小有名气。张明亮与李平商量好报酬后,李平即找来经常合作的几个工友,并口头约定向工友支付工资的数额。施工开始后不久,工人常宽(化名)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掉落,经查为脚踝骨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李平对常宽进行了赔偿。但是常宽找到房主张明亮,要求张明亮赔偿损失。张明亮则认为常宽是李平雇佣来的,自己已经向李平支付了盖房的报酬,常宽应找李平主张赔偿,与自己无关。双方为此争执不休,产生纠纷,最后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在农村建房工程施工过程中雇工受伤,可否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答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本纠纷中,李平承包该建筑工程的施工,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明显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纠纷中,常宽与李平为雇佣关系,常宽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李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明亮明知道李平没有相应资质,仍然雇佣其为自己施工,施工过程中常宽受伤,按照法律规定张明亮应与李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常宽可以要求张明亮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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