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意外死亡,主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
2014年7月的一天,李大妈牵狗在小区遛弯,不料小周骑电动车驶过,车轮溅起的石子击中狗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李大妈悲愤不已,要求小周赔偿购犬经济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小周同意赔偿购犬款,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两人来到调委会请求主持公道。那么,李大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合理吗?
北京律师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本案,宠物犬的死亡是小周骑行电动车所致,李大妈的损失与小周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李大妈有权请求小周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仅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犬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否因宠物伤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定的标准在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跟它的价值以及主人对它的喜爱无任何关系。本案中,李大妈与爱犬朝夕相伴感情深厚,但是它仍不能被视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更不具有人格权益。因此,李大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最终在调委会调解下,小周向李大妈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相关阅读:
宠物狗被撞可否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宠物狗被撞可否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问 由于子女都不在身边,我和老伴就养了一条宠物狗寞寞,作为精神寄托,已经3年。前不久的一天,我和老伴牵着寞寞在小区道路散步时,寞寞被一辆轿车当场撞死。我和老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老伴更是天天以泪洗面。请问,我……[更多]
宠物狗咬伤孩子后遭家长摔死 狗主人:不接受调解 正搜集相关证据
宠物狗咬伤孩子后遭家长摔死 狗主人:不接受调解 正搜集相关证据 涉事小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透露,此前调解中,双方对孩子被咬伤一事并没有异议,但对老人有没有发现小女孩被咬、是不是故意逃离现场,当时也是各执一词。但对于9月1日晚杨先生上门理论此事时……[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