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侵权责任法 >

楼上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2020年09月09日16:2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楼上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2012年5月12日,张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租房协议》,租赁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地下室储存货物,租期至2014年5月11日届满。2012年11月9日,该小区供热单位某热力公司对住户李明家的厕所热力管道除污器进行维修。当天下午,在维修完毕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管道维修处发生泄漏,热力用水从李明家流入张华租赁的地下室,导致张华存储的时装等货物浸水。事后,张华与李明及物业公司清点了财产损失并登记在册,但就损失赔偿问题几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华要求负责维修的热力公司、住户李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热力公司认为漏水部位属于业主自用设施部分,热力公司不负有修理义务,且漏水系因李明家的热力设施老化所致,热力公司无过错。并且,张华租赁地下室进行仓储,没有进行备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损失也有过错。李明则认为,漏水部位虽然在自家,但漏水原因是热力公司维修不当,其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张华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北京律师答

按照民法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过失侵权行为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过失共同侵权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后果。本纠纷中,根据相关规定,热力公司对于李明家自用设施不负有管理、维修责任,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了维修服务。作为热力管道专业维修者,热力公司应尽到妥善的维修及注意义务,现在维修点出现漏水,如果热力公司不能证明漏水是由设施老化导致,且其维修操作并无不当,那么就应认定热力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李明作为热力管道除污器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设备尽到注意与管理义务,应认定其对于张华的损失也存在过失。另外张华租赁地下室存储货物与漏水并无因果关系,且其是否履行出租用房登记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查处范围,不能以此认为张华对于漏水存在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与李明对于两者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均存在过失,构成过失共同侵权。但由于热力公司为专业热力维修者,而李明不属于具有专业热力维修知识的人员,因此李明的过失程度应小于热力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rjqmf

  相关阅读:

  房屋漏水修不好能否拒缴物业费

  房屋漏水修不好能否拒缴物业费 房屋漏水能否拒缴物业费 ? 恐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最近,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赵先生不交物业费。在法庭上,赵先生 " 理直气壮 " 地说,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 2007 年 11 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更多]

  老年人居住房屋漏水赡养人有维修义务吗?

  律师点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房屋漏水的,应该尽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侵权责任法知识排行榜
侵权责任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