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问
2012年5月12日,张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租房协议》,租赁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地下室储存货物,租期至2014年5月11日届满。2012年11月9日,该小区供热单位某热力公司对住户李明家的厕所热力管道除污器进行维修。当天下午,在维修完毕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管道维修处发生泄漏,热力用水从李明家流入张华租赁的地下室,导致张华存储的时装等货物浸水。事后,张华与李明及物业公司清点了财产损失并登记在册,但就损失赔偿问题几方无法达成一致。张华要求负责维修的热力公司、住户李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热力公司认为漏水部位属于业主自用设施部分,热力公司不负有修理义务,且漏水系因李明家的热力设施老化所致,热力公司无过错。并且,张华租赁地下室进行仓储,没有进行备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损失也有过错。李明则认为,漏水部位虽然在自家,但漏水原因是热力公司维修不当,其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张华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北京律师答
按照民法规定,故意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过失侵权行为也可构成共同侵权。过失共同侵权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行为人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与他人行为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后果。本纠纷中,根据相关规定,热力公司对于李明家自用设施不负有管理、维修责任,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了维修服务。作为热力管道专业维修者,热力公司应尽到妥善的维修及注意义务,现在维修点出现漏水,如果热力公司不能证明漏水是由设施老化导致,且其维修操作并无不当,那么就应认定热力公司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过失。李明作为热力管道除污器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设备尽到注意与管理义务,应认定其对于张华的损失也存在过失。另外张华租赁地下室存储货物与漏水并无因果关系,且其是否履行出租用房登记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查处范围,不能以此认为张华对于漏水存在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与李明对于两者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后果均存在过失,构成过失共同侵权。但由于热力公司为专业热力维修者,而李明不属于具有专业热力维修知识的人员,因此李明的过失程度应小于热力公司,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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