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受害人能否要求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2015年5月某日,小赵驾驶从朋友大鹏处借来的车,倒车时将李老太撞倒在地,共花去医疗费近15万元,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李老太家人在事故发生后前往车管所查询车辆及驾驶员小赵的情况,发现涉事车辆归大鹏所有,小赵的驾驶证已经累计记分18分,清分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当前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违法未处理。李老太家人认为小赵的驾驶证已处于超分状态,而大鹏仍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应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大鹏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驾驶证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受害人能否要求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纠纷中,虽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记载小赵处于交通违法超分状态,但该信息并不能体现在小赵的驾驶证上,不能据此认定大鹏明知小赵处于交通违法超分状态而出借车辆。因此,对于李老太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驾驶人小赵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大鹏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大鹏明知小赵处于超分状态,或无驾驶资格,即对于事故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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