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主要包括哪些?
北京律师答
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三是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个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四是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甲主动帮乙盖房,不小心从梯子上跌下受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乙分担甲受到的损失。
五是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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