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北京律师答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例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超速,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反而加速冲向甲,造成甲的死亡。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故意的,则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如醉酒驾车,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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