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第三人过错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
北京律师答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当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时,第三人过错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容易造成混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在农田耕作时遭受枪伤,甲将其受伤时发现的非法狩猎人乙告上法庭。乙在庭上陈述,其在开枪的同时,还有另一名非法狩猎人丙也开了枪。但甲的枪伤只有一处,乙提出枪伤可能是自己所为,但也可能是丙的行为所致,提出与丙分担甲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和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只起诉了乙,乙应对甲承担全部责任。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起诉丙,以进一步分清二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乙不能以丙(第三人)的行为为由,对受害人甲进行抗辩,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关阅读: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北京 律师答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的情形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更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北京 律师答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可……[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