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不可抗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北京律师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均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自不必说,针对无过错责任,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情形:
一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二是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例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三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也就是说,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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