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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还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要求查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上岗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2、积极举证证明
对于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没有及时申请复核,这种情况下,若各方起诉至法院,此时还可以进行救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戒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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