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为什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北京律师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我国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由于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只能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
二是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的,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其陷入生活的困境。而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每一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承担整个损失的一小部分。合理分散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等多种原因,出现了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这给人们的安全生活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改善整体的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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