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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