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如何追讨拖欠的工资我应该如何追讨拖欠的工资
问
我是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和爱村四组村民。2014年4月16日,我受邀到一石场开装载机,当时与老板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月薪3200元,加班另算。因老板没提供住处,我每天早晨7点到石场,冒着39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到晚上8点,没有休息日,如遇加班要干到晚上11点。6月1日这天晚上加班,老板故意把他的大货车开到本就狭窄的石场停着。由于装载机后车灯不亮,我在倒车时不小心把水箱撞在了货车上。后来,我让老板把工资给我结清,他仅支付1000元,算上加班费他一共欠我7000元。对此,老板称,工资不给你了,抵作装载机磨损费和水箱钱。6月9日,我去老板家讨要剩余工资,老板嚣张地说:“我就是不给工钱,你有本事去告我!”而后,老板等人天天发信息辱骂我怀孕两个多月的妻子,还到我妻子的单位去闹事。妻子由于气愤而流产。6月15日,我曾去劳动人事局咨询过此事,工作人员告诉我,老板开的是黑场,他们不管。我去派出所报案,当时值班人员说不归他们管。之后,我又去法院咨询,法院称打官司划不来,最好的办法是自己协商。难道我的血汗钱要不回来了吗?我和妻子应该如何维权,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律师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石场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如果石场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资格,即石场具有用工资格,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合法权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次,如果石场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双方形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经双方平等协商,约定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上述法律关系产生争议,则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即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原告先行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交付,最后由法院裁决败诉一方承担。最后,对于石场老板所说的工资抵扣装载机磨损费和水箱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问题,无论在劳动关系中还是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及雇主对损害赔偿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劳动者或者其雇员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或雇主才可依法免责。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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