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否给长期“失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问
何某是某服装厂的缝纫工,8年前因儿媳妇生孩子请假一个月去外地照料。一去8年没来单位上班,单位没给她开资、没找她,也没和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她也没找单位。如今何某到了退休年龄,来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补发8年事假工资。请问何某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律师答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基础,何某长期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单位没有和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处于实际解除的状态。因此何某的补发事假工资等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可以给何某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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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8日劳办发(1994)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给予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到达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