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能否获得补偿?
问
杨某与乔安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自杨某离职日起24个月为竞业限制期限,这段期限内,杨某不得以合伙人、雇员等任何形式在境内外参与或服务于与该软件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经济组织。后杨某离职,并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一直未再入职与该软件公司业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但软件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给杨某。请问,乔安软件公司是否应给付杨某经济补偿金?云南 唐宝峰
北京律师答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涉及了两项权利,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但运用不当会损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设置障碍。因此,既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以追求分配正义,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实现效率最大化。杨某与乔安软件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虽未约定乔安软件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给予杨某的经济补偿,但因杨某已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可以要求乔安软件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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