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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疑销售商欺诈被驳

2020年09月11日13: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律师:  

    在超市购买的某保健品外包装上发现有药品GMP认证字样,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误导、欺诈的行为,请求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物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11日,原告曹某在被告泰州某超市处购买了4盒某品牌的维生素片商品,在外包装上印有药品GMP证书并标注有“GMP药品生产质量有保证”的字样。原告对该商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产生质疑,认为该商品是保健品,其在包装上印刷药品GMP证书之类的字样误导了消费者。而被告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应双倍返还购物款。

    被告辩称,其作为商品的销售商,该商品的生产厂商已提供了有关文件,证明原告所指责的内容不准确。被告销售的食品信息是真实的,未对原告进行欺诈或误导。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维生素商品属于已经经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商品,其品质和质量并不存在瑕疵。本案中,被告的商品有中国营养学会研制并允许其在包装上使用营养成分符合DRI标准的证明。同时,该商品的出品商和制造商也拥有药品GMP证书和保健食品GMP证书,不能认定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存在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该商品的注意事项中已经注明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因此也不存在会误导消费者将该商品当成药品使用。原告称被告的宣传存在不正当竞争,但本案被告并非适格主体。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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