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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发生权益纠纷后,除协商和解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外,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行政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请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理行为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的、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行政裁判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前者用于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即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后者则用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或法人之间的争议。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规定。消费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其作出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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