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时,用人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如果有带薪年休假的,先按带薪年休假处理,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问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职工请病假,如果有带薪年休假的,先按带薪年休假处理。2013年张某请病假14天,A公司主动将其病假按带薪年休假处理。2014年年初,张某提出辞职,要求A公司折算2013年的15天未休带薪年假,但A公司以员工手册有规定为由,仅折算了1天年休假工资。为此,张某与公司发生纠纷,请调委会进行调解。请问,该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北京律师答
病假是法定福利休假,职工在医疗期内请病假的,可以享受病假工资,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属于职工可以享受的全薪休假。除非职工病假超过一定时间,否则两者并不排斥。本纠纷中,A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相当于剥夺了职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是不合法的。为此,调解员帮助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4天年休假的折算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病假是国家法定休假,并不纳入年休假之内。因此,A公司员工手册虽有张某签字,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裁决A公司应当支付张某14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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