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问
小李于2016年7月入职某杂志社,单位仅与小李签订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小李继续在杂志社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9月,杂志社以小李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小李之间的劳动关系。小李觉得既然试用期一个月已过,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试用期过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8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北京律师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试用期合同应视为试用期不成立,小李与杂志社签订试用期一个月的合同应视为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小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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