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服务期,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问
张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该公司在他试用期满后投十多万元请专家对他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公司刚要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张某却辞职跳槽到其他公司。该公司认为,张某应赔偿培训费用,但张某认为这笔钱不该自己出,为此与公司发生纠纷,最后到调委会中请调解。那么,没约定服务期,员工接受培训后跳槽,是否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
北京律师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一般要与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参训劳动者违约可以按约追究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也不影响培训费用的追偿。在劳动部办公厅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己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己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本纠纷中,公司虽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但仍可按5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要求张某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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