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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狭窄令行政诉讼法“不合时宜”

2020年09月11日14: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律师:   

    “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姜明安教授谈到,“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某市食药监管部门要求本市贩卖的食盐包装袋上重量单位‘Kg’字样不得大于‘公斤’字样,违者罚款。‘红头文件’下发后,导致某食盐生产厂已经包装的成品盐销路受阻,没有商家购买。厂家如果改换包装袋,要面临时间、人力、物力等损失。最无奈的困境在于,食盐没有出售,并未受到行政处罚,因而无法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食盐生产厂的权利无从得到救济。”姜明安举例分析,说明目前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时宜”。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症结全部集中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狭窄,导致无法实现权利救济这一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所追求的最根本性质、目的和功能。

    “管辖权问题是另一个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制度瓶颈。”很多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之时,没有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方式来维权。姜明安认为,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恰是实践中受到行政机关干预最大、司法独立程度最小的,难以取得社会公信力。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姜明安认为,交叉管辖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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