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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稿新增公益诉讼条款,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利害关系人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既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也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由此,可以体现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原则。若利害关系人逾期不起诉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在无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姜明安认为,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特定的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不宜一般性地扩大到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
建议稿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的规定,注重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监督。姜明安进一步表示,“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不仅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还可以对现实中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不予立案裁定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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