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时,打电话被单位开除。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问
陈先生原来是一家小企业的“一把手”,每个月工资5000元。后来,陈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同行老板,非常器重陈先生,开出了8000元的月薪“挖墙脚”,他义无反顾地“跳槽”了。因为老板提出要先试用两个月,正当他满怀期望等待“转正”的时候,老板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签署的意见是:“此员工工作没有主动性,不够踏实。”陈先生跟老板理论时,老板给出了一个很“雷人”的理由:“你给下面员工开会的时候,要么发短信,要么打电话,这样能把会开好吗?”陈先生觉得很委屈:“我是做销售工作的,电话、短信都是顾客那边过来的,不接、不回的话,得罪了顾客怎么办?”请问,公司方面要求和陈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这个理由合法吗?
北京律师答
员工即使还在试用期,也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条理由:员工对自己所在做的工作不能胜任,也就是说能力上无法达到单位要求。那么,能不能胜任工作该由谁说了算呢?每个单位对员工的能力要求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也不是由企业老板说了算的。一般情况下,单位都有一个员工考核制度或者工作规章,这是由职工代表通过讨论后才制定出来的。因此,还是相对公正的。根据陈先生目前的处境,应有两条解决途径——一是劝说、协调。陈先生可以与企业交涉,双方都心平气和地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如果陈先生还想在这个单位继续做下去,那么选择这条途径会比较好。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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