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约定解除条件
问
王某三年前应聘到我公司做采购工作,我公司在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来我公司怀疑他私自收取了客户的贿赂,这种行为按规定属于严重违纪,应作开除处理,不过公司因没有确凿证据,最终只得依照双方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了他的反对。后来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中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竟然认定我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和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法有据吗?(读者蔡德权)
北京律师答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贵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职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并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即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贵公司和员工王某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可能贵公司会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应当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而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做出解除并非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说到底,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都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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