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2020年09月11日15:5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代签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市一家企业的维修队工作。不久前我的老母亲突然罹患重病,我只得请假回家探望,可是当我返回单位时,却被告知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了。我感到很奇怪,因为我在这个维修队工作已经两年多了,期间从来没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呢?我打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企业向我支付双倍工资,但企业负责人却告诉我说,我的到期劳动合同当初是由维修队队长代签的,且为了图省事,让班组负责人代签职工的劳动合同已成该企业的多年惯例。请问: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等同于我亲自签订的吗?(读者张二军)

北京律师答

你当初到这家企业工作时,并未亲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你所在维修队的队长代表你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这家企业依据这份由他人代签的到期劳动合同要与你终止劳动关系,企业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签字,而不能由他人代签,劳动者本人未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合法性、协商一致性、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性、等价有偿性等诸多特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可见在劳动者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该企业提出相应的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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