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后该由谁负责?
问
我是本市一家私营物流公司聘用的职工,被安排从事货包装卸工作,入职时物流公司并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在口头上约定了我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比例,物流公司也未依法为我购买社保,更未让我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去年10月的一天上午,我在工作时不幸被突然崩塌的货堆砸伤,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但自从我受伤住院以后,物流公司使对我不问不理了,后来对我提出的索赔要求也直之不理。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我现在既得不到工伤保险赔付,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赔偿,生活陷入了困境。请问: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后该由谁负责?(读者普勇)
北京律师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的。在本案中,你和物流公司是通过口头协议方式约定劳动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且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很明显你和公司之间已经属于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18条还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还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到本案中,用人单位(即该物流公司)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即你)遇工伤后却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而应当承担与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支付给你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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