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补偿的竞业协议有效吗?
问
我去年初应聘到本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做前台,在入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让我同时签订了一份《竞止禁止协议》。但入职一段时间以后,公司之前承诺的很多福利待遇都迟迟没有兑现,我便提交了辞呈,并在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职,应聘到一家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去工作。不料在得知我跳槽以后,该公司居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赔偿其上万元损失,理由是我在入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有着“乙方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的条款。请问:从未领取过竞业禁止补偿金(该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的我,应当对该公司做出赔偿吗?
北京律师答
为了防止商业机密外泄,不少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往往会要求与之签订《竞止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且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还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至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虽然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按照“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的标准来执行。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在你入职后,该公司虽然和你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却未支付给你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因此该企业已违约在先,你之前与该企业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对你已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要求你对其做出赔偿更是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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