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过刑事处罚是否需告知?
问
我最近应聘到本市的一家企业工作,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却要我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是我在几年前曾因一时失足而受到过刑事处罚,假如我将这一经历和盘托出,就必然会与这份难得的工作失之交臂。请问:我可以对企业隐瞒这一经历吗?(读者陆琼)
北京律师答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刑法》确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不过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和就业时,除此之外行为人就不再有此报告的义务。其中“入伍”是指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是指参加任何类型的工作,包括进入国家机关及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即使是私营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建议你和用人单位协商,如实告知你的刑事处罚经历。如果你故意隐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6条、第86条的规定,即便你签了合同,用人单位日后也可以“欺诈”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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