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我在产假期间领到每月3500余元的生育津贴后,要求单位按照此前每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但单

2020年09月11日16:3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6年下半年,我在产假期间领到每月3500余元的生育津贴后,要求单位按照此前每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但单位认为,5000元的月工资中有1000元是出勤补贴,产假期间没有出勤就应当扣除。我坚持认为,按照公司领导审核的工资单明细,自己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包括基本薪资2190元、浮动薪资2780元、独生子女费30元。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按该标准支付生育生活津贴的差额?

北京律师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无论是浮动薪资还是补贴,都是月固定工资性收入,因此您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2011年7月1日后生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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