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司法解释
问
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我妻子要和我离婚,我们还没有孩子,离婚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共同居住的一套商品房的分割问题,这套78平米的房子是我的岳父母支付了首期房贷12万元后送给妻子的嫁妆,登记在妻子名下,按揭的整套房子需要连本带息归还银行共61万余元,还贷期限10年。我结婚三年来,我的工资都是交给妻子管理,妻子用我们的共同收入支付房贷,我听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我是没有份分得的,请问是这样吗?
北京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这个规定,你如果离婚,房产归你妻子所有,婚后你们共同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属于你支出的这一部分,以及包括该房屋因为市价增值部分产生的收益,你妻子应该以债务的形式归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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