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属性
问
我有个问题咨询,我的女儿两年前结婚,当时买下的一套98平米商品房共花去75万元,该笔购房款我们出了47万元,我们出的这笔钱当时说好是代为垫付,女儿后来还给我们打有借条。现在女儿准备离婚,女婿却主张财产分割他要占一半,主要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了,女婿准备要这套房,只补偿我女儿37万元,否则他就不同意离婚。对此,急于摆脱这个婚姻的女儿说,如果实在不行,就接受男方的条件,请问我们怎么办?
北京律师答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的确是一人一半,但什么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况却比较复杂,并非由夫妻双方占有使用的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就房子而言,2011年7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你女婿要求平分结婚房屋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你们出资的47万元女儿已经打有借条,她即便同意丈夫平分财产的意见,你们依然可以向女儿主张47万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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