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标准
问
我三年前草率结婚,与丈夫关系并不和谐。丈夫不仅在经济上不管我,还经常呵斥指责我,要么就不理不睬,不久前还因一件小小的事情我们言语不和,他狠狠地打了我两个耳光,以致我鼻青脸肿了10多天无法上班。我提出离婚,他又不同意,我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就是家庭暴力我无法忍受。他却说只要他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因为打我一次而且伤势不重就不构成家庭暴力。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法律对家庭暴力有什么明确规定没有?
北京律师答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三种情形:一是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侵害;二是以语言讥讽刺激或是长时间不理不睬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折磨;三是以配偶无法忍受的方式对配偶进行性蹂躏的行为。社会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我国现行法律对构成家庭暴力并没有制定次数标准,也没有规定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何种伤害的程度,据此,如果对配偶长时间的多次数的殴打构成的是虐待的性质,如果家庭暴力导致了轻伤以上的程度,法律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处理和家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你可以参照这个意见来决定自己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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