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已离婚,继子的赡养义务就消灭吗?
问
1985年,陈某丈夫去世,她带着7岁的儿子袁清改嫁,我成了袁清的继父。袁清上中小学期间,我为他交学费,每天接送,辅导他作业,履行了父亲应尽的义务。袁清参加工作后买了房子、成了家。2005年,我与陈某离婚,一直没再婚,也无亲生儿女。如今,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还经常生病,袁清却拒绝赡养我,理由是:我与他母亲早已离了婚,我们的继父子关系也随之消灭。请问,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北京律师答
袁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你。《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常常认为,一旦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你和继子袁清共同生活多年,对袁清生活上关怀、学业上培养,并且承担了教育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子间相同的权利义务,相应地,袁清有赡养你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袁清母亲离婚而消灭。你可以向袁清说明道理,若他仍不给赡养费,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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